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民族乡(镇)、村的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四)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六)调查研究民族乡(镇)、村经济发展情况,协助民族乡(镇)、村拟订改革方案和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民族乡(镇)、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办理民族乡(镇)、村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民族乡(镇)、村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七)研究少数民族习俗、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殡葬的管理工作。
(八)调查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二)贯彻实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三)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五)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六)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另设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的文字综合、财务、人事编制、保密、车辆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对外联络、安全保卫、社会综合治理、澳门皇冠赌场公开等工作;组织建立全市民族宗教信息网络,搜集、反映和上报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开展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民族宗教理论的研究;负责对民族宗教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突发事件,办理行政诉讼方面的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方面的听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回族公墓及殡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根据国家、省有关民族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民族事务管理方面有关行政